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月招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 律師
被上訴人千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沈川閔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月招千富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聲明第1項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聲明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