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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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91號

上訴人 黃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雲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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