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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