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余之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237元
余之蕎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7064元
余之蕎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7557元
余之蕎
自民國112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
(一)債務人余之蕎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144,106元正未給付,其中139,237元為本金;4,1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余之蕎於民國108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119,578元正未給付,其中117,064元為本金;1,8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余之蕎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85,196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26日止累計368,865元正未給付,其中357,557元為本金;10,70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