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昭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昭炫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昭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應更正為「104年度訴字398號」),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若與其餘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8頁),並經本院當庭確認受刑人之意願屬實(參見本院卷第107、
108頁之訊問筆錄),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罪刑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6日│103年5月15日│104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70號│字第2023號│字第802、803號、104│││││年度偵字第4116、451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3│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審│││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19日│104年5月12日│105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3│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號│││├────┼──────────┼──────────┼──────────┤││判決│104年4月8日│104年7月1日│10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219號│第10803號│││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註:編號1-2號經桃園地院104年度聲字第4499號│第714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桃檢104年│(106執緝2748)│││執更字第4830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02、803號、104│字第802、803號、104│字第802、803號、104│││年度偵字第4116、4514│年度偵字第4116、4514│年度偵字第4116、4514│││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9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9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106年度上訴字第1754││判決│││號│號││├────┼──────────┼──────────┼──────────┤││判決│106年5月1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50號│第12630號│第12631號││備註│(106執緝2747)│(106執緝2749)│(106執緝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