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劉雅惠
聲 請 人  劉炳煌
聲 請 人  劉義雄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劉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申安 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申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向該管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吳申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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