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21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定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之利率。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詳細記載各項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