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662號債權人順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經過以及請求權
2、本件所欲請求之金額計算過程。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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