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95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所附物證借據所示,債務人乃同意每月(96年
4月中)開始返還,並無約定一期未還即全部到期之意思,故請重新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及利息,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