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簡婉倫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