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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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0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於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4樓之2,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有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記載之債務人甲○○之住所地址,附卷可稽。而督促程序亦無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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