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鄭佩香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財團法人友旺兒童文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110年2月11日起展延至110年8月11日止。
理由
一、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9年8月10日就任為財團法人友旺兒童文教基金會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9年12月23日以苗院雅民觀109法21字第3178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剩餘財產繳庫手續繁瑣,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法字第21號卷核閱無訛,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6個月屆滿即110年2月10日後,展延清算期間為110年2月11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