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勝仁上列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郭勝仁前因恐嚇取財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0年5月21日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認上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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