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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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40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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