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7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
交易明細查詢、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綜合約定書等影本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