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6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2月18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8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之愷他命叄包(驗餘重共貳點零肆公克)、摻有愷他命之香
菸壹枝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1月10日凌晨2時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上開時、地盤檢查獲被移送人持有愷他命3包、摻
有愷他命之香菸1枝,並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
(三)扣案之愷他命3包(含袋毛重共2.05公克,鑑驗使用0.01
公克,驗餘重共2.04公克),經初步鑑驗結果呈K他命反
應,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4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1份,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為陽性。
(四)以被移送人於98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
編號:E-981370)為檢體之初步鑑驗結果呈K他命反應,
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4日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1份,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定為陽性。
三、上開扣案之愷他命3包、摻有愷他命之香菸1枝(扣案物本體
與愷他命成份未析離,且無析離分別沒入實益,應與愷他命
視為一體)均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後段均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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