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務人 劉燕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0107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21,912元110年4月30日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110年4月30日002283,330元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00322,609元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00447,000元110年7月30日110年7月30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