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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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健宏選任辯護人蔡孟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鄧健宏因中風而行動不便,表達能力有所阻礙,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訊問時行動不便且無法言語,經本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於本院110年2月4日準備程序時,被告仍行動不變,然得以言語,但仍無法流暢表達,須由辯護人協助陳述。嗣後辯護人於110年8月5日向本院陳明:被告中風無法表達且行動不便等情,並提出被告於110年7月26日入住護理之家,接受24小時照護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查詢被告 健保 就醫紀錄,並函詢彰濱秀傳醫院被告病情狀況,經彰濱秀傳醫院回函表示:被告因上次腦炎感染,目前無法正常回答問題,無法復原之機率高,因其無法溝通,不建議出庭應訊等情(本院卷第273頁)。故被告入住24小時照護機構屬實,且已無法正常回答問題,缺乏為己辯護之能力,依上述規定,應被告能到庭且回復正常表達能力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