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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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90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王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9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9月24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柒拾貳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