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