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宜簡字第13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