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117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11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1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12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莊榮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裁決書字號詳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莊榮龍(下稱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不知未扣款成功,但不論任何理由違規在先是為屬實,然伊未扣款成功之後,第一階段補繳通知單的雙掛號通知,伊並不知情未獲通知亦未收執到文書,而卻被以第二階段之罰鍰處罰,冤枉至極,實感委屈,此次之情事實為送達通知上之瑕疵。況且伊自民國九十五年裝設ETC,未有交易扣款未成之紀錄,均以誠實之態度因應該繳之相關費用,懇請明察,爰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係以: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三八一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編號一號至編號九號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均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之違規事實,經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舉發單位分別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陳訴,原處分機關函轉交通○○○區○道○○○路局古坑收費站查證,經該站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以高古稽字第一000000二九一號函復後,受處分人仍有不服,原處分機關遂於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掣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編號,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收費站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載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項亦有規定。又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前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掛號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各該費用由徵收機關核定之;有第一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之;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此於交通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同條第二項本文亦設有明文。再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遭警舉發,而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三千元罰鍰,並追繳欠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定有明文。
四、依據前開規定,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時,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用路人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準此,裝設「e通機」而行駛ETC車道之車輛,若有未完成扣款情形,即應定期予用路人補繳費用之期限,在該補繳期限屆至前,用路人是否有「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仍屬不確定狀態,尚無從據為舉發,故應認於補繳費用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其違規行為始行成立。是本件受處分人違規時間應以繳費期限屆滿之翌日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違規時間,方屬正確,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時間,亦為相同之記載,惟原處分機關在該九份裁決書上載列車輛通過收費站時,為其違規時間,尚有違誤,此部分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所示違規時間,合先敘明。
五、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準用行政程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亦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二份,一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六三四號裁判要旨參照)。
六、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因卡片餘額不足致未完成扣款,而經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通電收公司)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受處分人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前補繳費用,受處分人逾期未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舉發機關乃以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事實,逕行製單舉發等情,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用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九份以及採證相片九幀存卷可參,是受處分人確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二)查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將戶籍遷入「(改制前)臺中縣太平市○○里○○路○○○巷○號」後,迄今尚未遷出,有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且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亦載明其住址為「(改制後)臺中市○○區○○路○○巷○號」,有該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二至三頁)。再查,上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九份係經營運單位遠通電收公司委由郵政機關,以掛號方式(掛號號碼: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號),郵寄送達至受處分人之上開住所地址即「(改制前)臺中縣太平市○○里○○路○○○巷○號」,因均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均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經送達郵局之郵務士將該通知單寄存在送達地之太平郵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受處分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前揭補交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影本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九份共二十七紙、交通○○○區○道○○○路局古坑收費站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高古稽字第一000000二九一號函在卷可按,則上開補繳通行費通知單,均已於繳款期限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前生合法寄存送達於受處分人之效力,且不因受處分人實際上有無收受而有異。是原處分機關既已依受處分人之住處地址為前揭各補繳通知單之送達,於法自無不合,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所辯未實際收到通知單乙節,殊不影響於合法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對於已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單,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繳通行費,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通知限期補繳,仍未繳納」,殆無疑義。則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舉發機關依前揭法律規定,逕行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並據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各三千元,均無違誤。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雖於收受舉發通知單後之一百年二月十三日,已補繳原應繳納之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有交通○○○區○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一紙紙附卷可稽。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有該條項違規行為者,原處分機關除應對之處罰鍰外,並應追繳欠費。是受處分人於遭舉發後自行補繳通行費之行為,僅係履行其原應負之責任,是其雖於違規成立後自行繳納,惟尚難因此而認原處分機關依法對之所為裁罰不當,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前開所有之汽車,確有九次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三千元,核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舉發違規通知│違規事實│違規地點│舉發單位│裁決內容│補繳通行費及│││單字號│││││││├──────┼───────┤││(處罰)│作業處理費通│││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知單送達日期│├──┼──────┼───────┼────┼────┼────┼──────┤│1│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古坑收費│內政部警│罰鍰新臺│帳單編號:│││ZHP01550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南(第│政署國道│幣(下同│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10車道)│公路警察│)3,000元│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16時0││察隊古坑││日寄存送達(│││60-ZHP015500│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2│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白河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HQ014221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10車道│公路警察││號補交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16時23││察隊白河││日寄存送達(│││60-ZHQ014221│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3│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善化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HR01432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11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16時52││察隊善化││日寄存送達(│││60-ZHR014327│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4│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 田寮 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EQ016197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10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五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17時09││察隊田寮││日寄存送達(│││60-ZEQ016197│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5│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田寮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EQ016198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9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五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21時02││察隊田寮││日寄存送達(│││60-ZEQ016198│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6│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善化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HR014330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8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21時18││察隊善化││日寄存送達(│││60-ZHR014330│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7│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白河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HQ014225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9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21時34││察隊白河││日寄存送達(│││60-ZHQ014225│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8│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古坑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HP015502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9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八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21時56││察隊古坑││日寄存送達(│││60-ZHP015502│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9│公警局交字第│汽車行駛於應繳│名間收費│內政部警│罰鍰│帳單編號:│││ZGQ022614號│費之公路不依規│站北(第│政署國道│3,000元│00000000000││││定繳費(卡片餘│9車道)│公路警察││號補繳通知單││├──────┤額不足)(99年││局第七警││於99年12月9│││中監違字第裁│11月13日22時17││察隊名間││日寄存送達(│││60-ZGQ022614│分過違規地點,││分隊││掛號郵寄至受│││號│經通知補繳,繳││││處分人戶籍地││││費期限99年12月││││臺中縣太平市││││27日止未補繳)││││『現為臺中市│││├───────┤│││太平區』儀東││││99年12月28日││││路82巷3號,││││││││依法寄存太平││││││││郵局,補繳通││││││││知單及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8至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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