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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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陳麗智
被 告 莊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416元,及其中78,350元自民
國(下同)94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