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世豪
黃芷君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左腳挫傷瘀青等傷害」更正為「左腳挫傷瘀青併第三蹠骨骨折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莊育魁 、莊○喬、黃芷君告訴被告游世豪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游世豪告訴被告黃芷君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游世豪、黃芷君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2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莊育魁、莊○喬互相達成調解,被告游世豪、黃芷君並已依調解內容分別賠償告訴人莊○喬新臺幣(下同)5萬元、2萬元之損害(均不含強制責任險保險金);被告黃芷君並當庭給付告訴人游世豪600元之紅包作為慰問金,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及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被告游世豪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紙附卷可佐,茲據告訴人莊育魁、莊○喬、黃芷君、游世豪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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