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301號聲請人 林次勇
林冠丞 聲請人 林芯語
林姵語 林姝語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林次勇
李佳慧 聲請人 張芮綺
張晉維 張芮瑄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林癸娟 聲請人 林冠均 聲請人 林靖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廖儉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係於民國102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林次勇、林癸娟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林冠丞、林冠均、林靖芸、林芯語、林姵語、林姝語、張芮綺、張芮瑄、張晉維為被繼承人之 曾孫 子女,爰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證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1139、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於102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情,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查,聲請人林次勇、林癸娟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另聲請人林冠丞、林冠均、林靖芸、林芯語、林姵語、林姝語、張芮綺、張芮瑄、張晉維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乃被繼承人之三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近親等之系血親卑親屬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查,被繼承人之子即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林贊龍 ,已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林廖儉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8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亦無證據證明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則被繼承人既有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合法拋棄繼承,則聲請人均尚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等拋棄繼承,於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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