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
二、本件聲請主旨略以:聲請人合法使用之建物門牌確為「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卻遭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撤銷,現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繫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0一七二七號),則本件被上訴人所有「三重市○○街○○巷○○號」面積是否如原審判決所認定三百六十.六四平方公尺,已有爭議,須待上揭行政訴訟判決之確定為其依據甚明等語。經核並無前開法定停止原因,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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