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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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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