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