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47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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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
││││起算日│計算方式│
├──┼──────┼────┼─────┼─────┤
│1│96.1.1~│708元│97.3.1│按月加計千│
││96.12.31│││分之五,最│
├──┼──────┼────┼─────┤高以欠額之│
│2│97.1.1~│708元│98.3.1│百分之三十│
││97.12.31│││為限核計。│
├──┼──────┼────┼─────┤│
│3│98.1.1~│576元│99.5.1││
││98.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