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志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建銘 即佳興室
  內設計裝潢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225元,應
     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9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