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原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潔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5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潔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計貳罪,各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9日」應
更正為「12日」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5條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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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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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1.臺中市○○區○○路北坑巷登山步道山坡。│
││2.臺中市○○區○○路○○巷○○○○○○○○○○○號│
││C6767CB15電線桿旁山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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