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號抗告人乙○○
甲○○共同代理人丁○○律師相對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基隆簡易庭96年度拍字第7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一行中關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姚貴美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