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6年10月26日前鋒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一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連 李美貞 │有限責任基隆│96年8月20日│25,150元│0000000│││││第一信用合作││││││││社忠二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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