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