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
eal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
eal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