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9.18│98.10.10│97.01.10│││││(聲請書誤載為│││││97.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818號│偵字第1808號│緩毒偵字第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90│98年度訴字第1190│99年度訴字第78號││最後│案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31│98.12.31│99.04.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8年度訴字第1190│98年度訴字第1190│99年度訴字第78號││確定│案號│號│號│││││││││判決├────┼────────┼────────┼────────┤││判決│││││││99.02.06│99.02.06│99.05.2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496號│字第496號│字第1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