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先行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曄俊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7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究為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二、如為聲請調解者,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7,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如本意係提起民事訴訟,僅希望先安排調解庭期進行調解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