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18號聲明人 黃陳曲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騰芳 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死亡,聲明人黃陳曲媫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繼承人之母親 陳周罩 尚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洵屬明確,是以其母仍有繼承權,而非俟其母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姊即聲明人黃陳曲媫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明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