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月。
理由受刑人王富源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所犯罪各罪之有期徒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5次)│詐欺(12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10.11~95.11.58│95.8.28~95.11.15│95.7月底~95.11月初│├──────────┼────────────┼────────────┼────────────┤│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4995、7729號│4995、7729號│4995、77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4│98.06.24│98.06.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4│98.06.24│98.06.24│├─┴────────┼────────────┼────────────┼────────────┤│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行有期徒刑5年6月)│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29次)│常業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15││││(減為有期徒刑3月)│萬元。││├──────────┼────────────┼────────────┼────────────┤│犯罪日期│95.7.7~95.11.13│94.7月~94.8月底││├──────────┼────────────┼────────────┼────────────┤│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078號、96年度偵字第│13466號、16153、16154、││││4995、7729號│16275號、17914、18934、│││││18935、20673、95年度偵字│││││第810、3864、3431、46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4│99.5.27││├─┼────────┼────────────┼────────────┼────────────┤│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99年度台上字第55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4│99.9.9││├─┴────────┼────────────┼────────────┼────────────┤│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乙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乙字第││││15254號(編號1~4之罪應執│11303號(併科罰金部分應予││││行有期徒刑5年6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