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承鴻李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2月26日至民國98年2月26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6年7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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