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 王秋菊
陳明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樺 被告 陳怡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3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