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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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蔡淳蓉 被告 劉小艷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9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劉容妤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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