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之準備程序傳票一張,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定期準備程序,因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即屏東縣○○鄉○○路○○○○號已拆除,未能依法送達,是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法確實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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