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花中慧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許可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證明文件,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七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未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章程之證明文件,不符合前揭規定,為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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