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1036號原告 高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都蘭儲蓄互助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並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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