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凱欣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欠委任狀)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3,9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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