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台灣黎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林惠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礁│98年11月20日│13,000元│FU0000000│││1││溪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