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3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二社維字第09742031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不鏽鋼切刀、木柄鐮刀各壹把,沒入。又互相鬥毆,處罰
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4日17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
⒈被移送人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不鏽
鋼切刀、木柄鐮刀各壹把,放致於其所有之2FM-312重
機車置物箱內。
⒉甲○○與另行為人 何彥祥 因細故互相鬥毆,甲○○意圖
掀開上開重機車置物箱,拿取不鏽鋼切刀、木柄鐮刀參
與鬥毆行為。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另行為人何彥祥之證詞。
(三)不鏽鋼切刀、木柄鐮刀各壹把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
條第2款、第23條、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