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徵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零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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