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53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光圜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角落廣告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雄小字第1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