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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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83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